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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制血亲在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献法律关系中的地位探讨

熊天威 吴玲 单玉涛 杨扬

熊天威, 吴玲, 单玉涛, 等. 拟制血亲在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献法律关系中的地位探讨[J]. 器官移植, 2017, 8(1): 22-26. doi: 10.3969/j.issn.1674-7445.2017.01.005
引用本文: 熊天威, 吴玲, 单玉涛, 等. 拟制血亲在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献法律关系中的地位探讨[J]. 器官移植, 2017, 8(1): 22-26. doi: 10.3969/j.issn.1674-7445.2017.01.005

拟制血亲在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献法律关系中的地位探讨

doi: 10.3969/j.issn.1674-7445.2017.01.005
基金项目: 

广东省医学科研基金 A2015369

详细信息
    通讯作者:

    杨扬,Email:yysysu@163.com

  • 中图分类号: R617

  • 摘要: 对于器官捐献者亲属的身份规定,我国《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条例》)还有许多不清晰的地方,尤其是在继子女、继父母、养子女、养父母等法律上的拟制血亲的身份的界定和权利的明确问题上更是模糊,不能促使器官捐献的相关工作有序完成。通过分析,笔者认为遗体及遗体器官为一种特殊的限制流通物,家属对于遗体及遗体器官的处分权来源于其对该物拥有共有权;拟制血亲的范围为存在着抚养事实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以及养父母子女。建议未来的器官移植立法,在公民逝世后的器官捐献中需要对《条例》中“成年子女、父母”进行说明性的规定,以此对拟制血亲的权利加以明确。同时,明确家属尤其是拟制血亲家属具有书面放弃器官捐献的同意权。

     

  • [1] 黄丁全.医疗、法律与生命伦理[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15:615-616.
    [2] 余能斌, 涂文.论人体器官移植的现代民法理论基础[J].中国法学, 2003, (6):57-65. DOI:10.3969/j.issn. 1003-1707.2003.06.008.

    Yu NB, Tu W. On the civil law doctrinal basis of human organ transplantation[J]. Chin Leg Sci, 2003, (6):57-65. DOI: 10.3969/j.issn.1003-1707.2003.06.008.
    [3] 史尚宽.民法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251.
    [4] 余能斌, 马俊驹.现代民法学[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 1995:330-331.
    [5] 李云波.人体器官移植的物权法解读[J].学术论坛, 2008, 31(8):74-79. DOI: 10.3969/j.issn. 1004-4434.2008.08.017.

    Li YB. Human organ transplant interpretation of the property rights law[J]. Acad Forum, 2008, 31(8):74-79. DOI: 10.3969/j.issn.1004-4434.2008.08.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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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历程
  • 收稿日期:  2016-11-01
  • 网络出版日期:  2021-01-19
  • 刊出日期:  2017-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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